首尾條文

一、為辦理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
    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七、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自志願服務法修正生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
    日)起,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檢附照片二
    張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送所屬分隊層轉消防局或港務消防大
    隊審核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或港務消防大隊開立
    證明(如附表二),移請轄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